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兰江街道新西门路177号店铺中一小房间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一张,为参赌人员王某乙、张某某、宓某某等人的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5 400余元。
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及网上户籍信息等;
2.证人宓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永土
2020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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