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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510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赌博,2014年8月15日被剑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0.00元。因涉嫌犯有赌博罪,2019年4月23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街。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正当职业,无经济收人和来源,2018年

底产生在2019年春节期间组织“推筒子”抽头渔利的想法(“推筒子”是一种赌博形式,就是用麻将的筒子1至9筒,每个数字2张,一共18张筒子牌进行赌博)。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2000元/月的租金临时租赁了杨某某位于**镇**街二楼的房屋,然后购置机麻一套。准备就绪后, 2019年春节正月初一(2019年2月5日)其茶楼开张营业。在其营业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打电话和在街上打招呼的方式,多次邀约组织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其茶楼参与“推筒子”赌博。

2019年3月14日,**派出所民警在对**镇行业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在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茶楼现场查获王某某、徐某某、袁某某、何某某、杨某某、杨某荣等22人参与“推筒子”赌博,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4826.00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组织多人进行“推筒子”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青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剑阁县****街。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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