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5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冬博,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镇**社区**村**巷**号一楼小店内非法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其收受投注后,将投注情况转给上家黄某某(外号“老四”,另案处理),后从上家处获取投注额的10%作为报酬。王某某每期收受投注后,都会用笔记本记录收受投注情况,根据记录,其在该时间段内共收受投注182期,总投注额1127942元,总获利75780元。2018年3月份,王某某回老家治病,便暂停收受投注。同年5月份,因黄某某不再收单,王某某便自己坐庄,继续收受“六合彩”投注,至11月13日,总共收受投注84期,总投注额189744元,总获利12690元。
2018年11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以及投注人员毛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人,并缴获王某某当天收受投注的投注单25张以及赌资300元。经审讯,王某某供述该25张投注单是24人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六合彩投注单等书证,证人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二张。
3、移送涉案财物(详见移送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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