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镇**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3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2月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缓刑余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县新集镇夏庄村、菀渎村温某甲、温某乙、任某某等多户人家内开设赌场,以“牌九”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抽头渔利人民币八千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