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4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4年12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6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2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已判刑)、周某甲、周某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并由陈某甲(另案处理)提供场所,组织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街道**村**号陈某甲家中,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经预谋后,组织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街道**村**号民宅内,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周某甲等人经预谋后,并由陈某甲提供场所,组织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街道**村**号陈某甲家中,以硬牌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7470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1副、赌资人民币(均系照片)等;
2.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3.证人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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