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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北**条**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乐亭县汀流河镇蒋庄村东的货栈内以及该村张某甲家中,多次组织赵某某、张某乙、宁文忠、乔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王某甲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2.户籍证明信、前科劣迹证明等;3.证人王某乙、张某甲、赵某某、乔某某、宁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张某丙、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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