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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街**巷**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组织多人在安国市境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涉案赌资达到63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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