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街**巷**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组织多人在安国市境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涉案赌资达到639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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