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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948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瑞安市**街道一带的宾馆、棋牌室内纠集他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每三小时抽取头薪600元。期间,共计抽取头薪37000余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非法所得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萍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73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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