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东莞市**公司法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峰,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杨某甲等人在儋州市**镇**村委会**区陈某甲家拜年,喝完酒后,王某某就到**农场购买来一副扑克牌,之后在陈某甲家的厨房餐桌上“坐庄”以“牌九”的形式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有苏某某(已作行政处罚)、杨某乙、陈某乙等10人左右,赌客下注额从每把50、100元至每把5000、10000元不等,在赌博过程中王某某叫在场的杨某甲帮其收付赌资,赌博持续至次日13时许。赌博结束时苏某某一共输32万元给王某某,苏某某遂通过王某某的pos机刷卡支付15万元给王某某,并口头约定还欠王某某17万元。
2020年3月6日11时许,儋州市公安局和庆派出所的民警依法传唤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苏某某、杨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截图、微信账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3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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