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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3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巡查至宝安区**街道**新**巷*号***时,查获正在通过手机微信受理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的违法人员王某乙(已行政处罚),王某乙通过微信受理微信名“绝某某”、“万某丙”、“万某乙”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34590元,违法人员王某乙供述系临时代替其父亲被告人王某甲受理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

经查,被告人王某甲系从2018年开始受理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每期受理约人民币2至3万元。涉案六合彩网站投注记录显示,仅2019年6月18日、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2日三期被告人王某甲共受理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人民币100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扣押、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11月13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涉案电脑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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