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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渔场**分场,因涉嫌赌博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其使用微信号(昵称为“虾王子”)收取码民彭某某从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5月30日投注的码单40期,投注金额为128450元;收取码民林某某2019年1月4日投注的码单1期,投注金额为700元;收取码民胡某某2019年5月23日投注的码单1期,投注金额22元。王某某合计收取码民的单投注金额为129172元。王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收受的码单投注上报给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的上线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以特码1:40的奖金倍数返给王某某,按特码投注总金额的10%返“水钱”给王某某,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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