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路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禹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路某甲、郑某某、路某乙、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至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路某甲在被告人周某某、时某某的介绍、帮助下,由被告人路某乙、郑某某提供赌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累计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等七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路某甲、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累计从中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被告人路某乙、郑某某、时某某明知以上人员实施犯罪行为而予以帮助,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七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时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路某甲、路某乙、郑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路某甲、路某乙、郑某某、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超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路某甲、路某乙、郑某某、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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