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街道**街。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于1982年10月10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曾因强奸罪于1984年2月19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因殴打监管人员被加刑八年;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1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舒城县**镇**路租赁的出租房内,组织郑某某、陈某某、佘某某等人,使用麻将牌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70余场次,并从中抽头渔利50000余元。
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郑某某、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 中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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