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贺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2********,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住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14年7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因赌博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8年6月5日因打架,被成县公安局小川派出所治安调解。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的某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黑某某”(姓名不详)、“小某”(姓名不详)、“老某”(姓名不详)及一姓名不详的女性从成县前往宝鸡,途中在徽县城关镇凡楞村**山庄农家乐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以麻将牌“架锅”方式喝酒,不喝酒的人押钱,喝了一会,大家都押钱下注赌博。在他们赌博期间,正在该农家乐另一包间吃饭的崔某某、马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相继来到王某某等人赌博的包间,与王某某、“黑某某”、“小某”、“老某”等人一起以麻将牌“架锅”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用于赌博的现金达二十万元左右,赌博结束时董某某累计欠被告人王某某60万元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体检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董某某、崔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指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询问同录光盘15张。
量刑情节证据:
1. 证人董某某、崔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现场赌资达二十万元左右,赌博结束时董某某累计欠王某某60万元赌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丽红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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