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杭州市**区**街道**名苑*幢**室的租房内,纠集参赌人员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4场,抽头获利共计5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王某乙、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8868******)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扑克牌5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