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村**自然村121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街道**苑*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付某某、刘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决)等人在安吉县递铺街道**村、**村等地附近山上多次召集赌客林某某、徐某某等人,以麻将牌打“筒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二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分得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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