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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3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83********,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系海宁市长安镇某某二手车店经营者。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6次在其开设经营的海宁市长安镇某某二手车店内,组织参赌人员姚某某、方某杰、张某新、宋某某、汪某某、陈某杰等人,以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从中获利8600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姚某某、张某新、方某杰、宋某某、陈某杰、汪某某证言;

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从中获利8600余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法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

2.电子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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