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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71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居民身份证4307211989********,198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区**村**村民组**号。2019年06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宁乡市**镇**村**区**超市,多次接受李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后,报给其上线“强猛子”(另案处理),至案发之日累计接受投注金额达5万多元,抽头盈利5000多元。

2019年6月12日,宁乡市公安局双江口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3.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进行竞猜对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2)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博罪的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3)被告人王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

综合以上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海滨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检察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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