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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罪、寻衅滋事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芳垦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6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场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现住址住芳草湖总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1年12月23日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芳草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2月左右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在王某位于芳草湖总场**小区家中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王某、金某、吕某、张某,王某某抽水、放折子,抽头渔利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吕某、金某、梁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2.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人员在刘某某位于芳草湖总场的平房内以“顶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有王某、吕某、金某等人,王某某和刘某某抽水、放折子,王某某抽头渔利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吕某、金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多次在陆某位于芳草湖总场**小区家中以“顶牛牛”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陆某、亢某某、陈某某等人,王某某抽水放折子,抽头渔利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亢某某、陈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4. 2014年冬天,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到到芳草湖*场场部客运站候车室孙某某经营的农资店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孙某某、巴某某、李某某等人,王某某抽水、放折子,抽头渔利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巴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 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到芳草湖**小区宋某某的门面房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宋某某、孙某某等人,王某某抽水、放折子,抽头渔利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孙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 2014年12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到芳草湖*场场部北侧平房区甘某某父亲家以“推二八杠”、“摇宝”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甘某某、巴某某等人,王某某负责抽水、放折子,抽头渔利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巴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 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到乌鲁木齐市**酒店1430房间以“顶牛牛”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陆某、孙某某等人,王某某抽水、放折子,抽头渔利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孙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到芳草湖*场场部唐某某家以“摇宝”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巴某某、甘某某等人,王某某抽水、放折子,抽头渔利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甘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9.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人员到芳草湖*场场部小康村杨更年家以“推二八杠”、摇宝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有杨某某、孙某某等人,王某某抽水、放折子,抽头渔利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10. 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逼迫杨某某还赌债,以杨某某不接其电话为由在芳草湖*场田某某经营的彩票店找到杨某某,殴打杨某某,并将杨某某持有的1部vivo牌X3型手机砸坏,后杨某某偿还王某某9000元,经鉴定,损坏手机价值2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陆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季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有关涉案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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