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街道遇到一陌生男子(详情不知),并与该男子商谈购买黄牛之事,后该男子便邀约其去到缅甸南邓橄榄寨的河边看牛,被告人王某某便以5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2头黄牛,然后将购买的黄牛从边境便道走私进入中国芒卡境内准备装车运走。当日23时30分许,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卡分站民警在接到举报后,在芒**镇**村沙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查获走私入境的活体黄牛12头。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活体黄牛价格为56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12头活体黄牛;2.户口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等证人证人;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境外疫区(缅甸)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12头活体黄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其家中,联系电话1512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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