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扯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019年11月2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受走私人员的雇请,于2019年11月28日9时许,驾驶桂L****1货车到靖西市地州镇怀敏村那安屯附近装载走私冻品欲运往广西南宁市,当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怀敏村那安屯屯头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走私羊肚冻品148件,经过称,该批羊肚净重3.19吨,经鉴定,查获的羊肚价值人民币191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清单、过磅单、龙邦海关复函、靖西农业农村局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仍然为走私行为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美清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涉案车辆现存放在靖西市捷欣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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