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黄埔海关缉私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该局决定,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在没有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向张某某购买境外的废塑料6柜(136.158吨)后,委托林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包证包税的方式代理报关进口。货物进口后,王某某再销售给国内其他客户。案发后,王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和取保候审材料、王某某与张某某、林某某等人之间的邮件往来、银行流水清单、报关单、情况说明、扣押材料等书证;
2.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没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以包证包税的方式将限制进口的废塑料委托他人代理报关进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良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江苏省泰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个
3.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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