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30619**********,汉族,初中文化,系香港*甲公司董事、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大院***,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20年7月3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实际负责人。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总经理李某甲(已判决)商定走私事宜,某甲公司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日常生活用品委托给*乙公司,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后将货物发送至*甲公司在香港租用的仓库,将进货资料表发送给*乙公司,由*乙公司根据进货资料表到*甲公司在香港仓库提货,以保税方式将货物运至前海保税区仓库,通过虚假刷单方式,以跨境电商贸易性质向海关申报入境。之后王某某将相关走私费用等汇款到李某甲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经计核,*甲公司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66578. 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进货资料表,微信聊天记录,公司注册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姚某,邓某某,蔡某,陈某,吴某某,曹某某,彭某某,项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计核证明书、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某乙公司出货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作为某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静波
检察官助理 张慧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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