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3********,汉族,高中文化,工地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街**号。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20年2月2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2018年3月26日,王某某携带散装止咳水1袋(毛重3.74Kg)经皇岗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共2909ml,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汕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汕尾市城区城区路抓获并移送侦查机关。2020年2月21日,王某某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止咳水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称量记录,查封取样记录,送检记录,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走私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街**号。联系方式: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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