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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赵某某牛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曲检刑刑诉〔2019〕17号_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80********,汉族,中共党员,**镇****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2007年11月2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2月2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31日由曲周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6月28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4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镇**村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曲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牛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65********,汉族,群众,经商,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31日由曲周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6月28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曲周县**镇**村王**、赵**与曲周县**镇**村人牛某某签订 《合作开发住宅楼协议书》,占用曲周县****村东北基本农田15.14亩,合作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就出资、利润分配进行了约定,该项目由王某某具体施工,后陆续建起两栋楼房和部分附属设施。经曲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该地块为基本农田,开发建设未取得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经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曲周县**镇**村东北违法占用土地共共计造成10.1242亩耕地(均为基本农田)原耕作层严重破坏, 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曲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毁坏鉴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王某某、李某某、邢某某、苏某某、岳某某、牛某甲、牛某乙、苏某甲、岳某甲、苏某乙、岳某乙、苏某丙、金某某、赵某乙、杨某某、牛某丙、孟某某、牛某丁、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牛某某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改变土地性质,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长胜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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