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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村**组**1998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唐某某、马某某、方某某四人在**镇**村张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唐某某因算麻将账的事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厮打起来,二人被马某某等人拉开后,继续互相辱骂对方。被告人王某某被他人推出麻将馆准备回家,唐某某骂着追出麻将馆,走出五六米远自己面朝下栽倒在地上而死亡。经鉴定唐某某死因是心源性疾病导致猝死,争吵、外力作用、情绪激动为心源性疾病猝死的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唐某某患有心脏疾病,应当预见自己的辱骂、殴打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唐某某因心源性疾病导致猝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柏艳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正副本共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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