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唐某某、马某某、方某某四人在**镇**村张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唐某某因算麻将账的事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厮打起来,二人被马某某等人拉开后,继续互相辱骂对方。被告人王某某被他人推出麻将馆准备回家,唐某某骂着追出麻将馆,走出五六米远自己面朝下栽倒在地上而死亡。经鉴定唐某某死因是心源性疾病导致猝死,争吵、外力作用、情绪激动为心源性疾病猝死的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唐某某患有心脏疾病,应当预见自己的辱骂、殴打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唐某某因心源性疾病导致猝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董柏艳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正副本共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