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租赁服务部老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永安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巷**号。2007年9月4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日,200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将该案报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1日退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四人饭后去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的**沐足中心沐足,在沐足店楼下停车场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与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推打,被告人王某某将程某某推倒地上,致程某某后脑着地受伤昏迷,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2日死亡。经鉴定,程某某系后脑着地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向公安机关自首,其家属事后已经补偿被害人程某某的家属,被害人程某某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2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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