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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3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王某某为姚某丙位于霞峰镇**村的新建房屋运输红砖。王某某驾驶其赣******号轻型自卸货车到在建房屋的一楼门口,将货车的后车斗升起以便倾倒红砖。倒至一半时,王某某将车向前开,以便车斗内的剩余砖块可以顺利卸下。车辆在前进过程中,王某某因未注意后车斗高度,导致升起的车斗右前角碰撞到房屋二楼阳台右侧的新建墙面,至墙面倒塌,将位于墙边的姚某丁压伤,在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王某某积极施救、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110警情信息、通话记录单、情况说明、广丰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出诊登记表等;2.证人姚某甲、姚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艳敏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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