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上午9时许,在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佛堂至崔何段高东高速在建施工现场,在通过后视镜看不清车后路况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翻斗货车仍继续倒车,将在该处用铁铲铲浮土的于某某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系身体严重毁损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向处警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城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汝庆
检察官:赵振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