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现住开平市**镇**路**号**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荣军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J*****垃圾运输车,在开平市**镇**村委会的垃圾站进行收垃圾,在倒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劳某某撞倒在地,造成劳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过法医鉴定:劳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冯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现场实景记录图及事故现场图;

4.鉴定意见;

5.物证;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余兰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