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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59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在叶县仙台镇阁老吴村耕地时,因疏忽大意,将叶县仙台镇阁老吴村村民贾某某、梁某某撞倒后卷入耙机内,致使贾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贾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任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勘查笔录;

6.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其过失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鹏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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