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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0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0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0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09时42分许,王某某驾驶川A*****“仙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都江堰市彩虹大道“**”施工工地内倒车时,由于其个人驾车时疏忽大意导致与后方巫某某所驾无号牌“五星牌”三轮小货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巫某某受伤,巫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尸体检验查明,被害人巫某某死亡原因为胸腹部(脏器)闭合性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所驾驶车辆车主积极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16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尸体处理通知、不予受理告知书、谅解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导致自己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巫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至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都江堰市**镇**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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