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里**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C****3的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沿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院内一料场道以每小时51-55KM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至焦炭待卸区附近时,因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与被害人高某甲身体接触,造成高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军粮城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等3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勘验笔录1份。
5、鉴定意见5份。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车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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