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下午15时许,在全椒县**镇**村一农田改造现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推土机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在现场的被害人陈某某,碾压到陈某某并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陈某某系头、胸、腹等处遭受巨大钝性外力导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推土机作业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勇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