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住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朱某甲所有的黄色小松牌挖掘机在阜南县**镇**村**庄清淤时,不慎将沟边的白杨树碰倒,后砸到站在沟南边的被害人朱某乙身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失血休克及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22日,王某某、朱某甲和被害人朱某乙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朱某甲、张永清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挖掘机作业时,未注意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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