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暂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于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9时许,在寿光市营里镇恒鑫建材公司砖厂内,在未确认车辆后方区域安全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即驾驶车牌号为鲁******货车倒车,不慎将被害人丁某某撞倒轧伤,被害人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