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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5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办事处**村**号。因过失致人死亡嫌疑,2019年12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2时10分许,在广饶县**街道**村村委院内,被告人王某某操作吊车,被害人张某乙在吊臂悬挂的吊篮内清理妨碍电线的树枝,王某某操纵吊臂下落过程中,吊篮被树枝挂住后坠落,致使在吊篮中作业的张某乙从高空坠落。经鉴定,张某乙系高坠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2019年12月26日,王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过付人民币6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文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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