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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同1月3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油罐车(车牌号鲁******)在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龙口市**停车场”内拐弯准备加油时,将路过场地的刘某某压倒致伤,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2月1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刘某某系车祸致内脏损伤死亡。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龙口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人民币200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商业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现场照片、证件照片、常住人口登记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乙、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停车场院内驾驶油罐车时发生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岚

王蕾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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