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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准备浇地,来到永清县曹家务乡张家务村村西南赵某某家房后边的小房内合电闸时,导致正在维修高压电线的徐某某触电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芮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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