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0时许,在河间市**乡**村杨某某家玉米地内,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拖拉机施工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将杨某某卷进拖拉机后牵引的旋耕机内致其当场死亡。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符合巨大暴力致身体离断死亡。王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拉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拖拉机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梅
检察官助理:马天帅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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