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菜园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汤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1日王**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无证驾驶一辆玉米收割机在汤阴县古贤镇**村农田中受人雇佣收割玉米,王**明知上方有高压线但自认为小心不会触及,在操作机械储藏仓上升过程中储藏仓触及高压线致使正手扶储藏仓清理仓中玉米的受害人赵**中电死亡。
被告人王**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王**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
(2) 菜园**村赵**死亡证明;(3)消防大队处警单;
(4)农机局王**无驾驶证、车辆信息证明;
(5)现场、玉米收割机等照片;
(6)赵**尸表检查;
(7)和解协议。
2.证人赵*山、范*明、周*、陈*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 被害人赵**死因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伟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