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三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路**号**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及被害人刘某甲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苏EF****的白色丰田SUV轿车,在苏州市工业园区**路**公寓内,压到了17个月的女孩刘某甲,后将小孩送到已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目前刘某甲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经鉴定,刘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照片)等;
2.书证: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刘某乙、储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所作的鉴定意见,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联系方式:1515150****)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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