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9********,汉族,高中文化,职业:**袜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8日被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5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吉D*****的丰田威驰牌轿车在北辰袜子厂楼下拉乘被害人谭某甲,送其回家。途径老十六中桥、华夏山水名居,行驶至安家花园小区北侧工地内水塘附近时,由于王某甲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将车开进水塘,车辆倒翻并有大量水流涌入车内,导致二人不同程度溺水。现场野炊人员发现后将二人从车内救出,被害人谭某甲经120医务人员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谭某甲符合溺水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张某某、谭某乙、朱某某、鲍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