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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木**嘎查**,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山丽景小区西门北侧空地,启动蒙K**猎豹越野车准备驾车离开此处时,在倒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正在车辆后方的被害人祁某某被撞伤,后祁某某被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最终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系被车辆撞击后肝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祁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被害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呼毕图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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