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9********,汉族,大专,系青岛**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5时45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城阳区**号楼前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面包车倒车,因观察不周,将在车后乘凉的被害人李某某撞伤。2020年7月15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时,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并于2020年8月21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6、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红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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