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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9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驾驶员,户籍在江苏省太仓市**镇**路**号**室,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宿舍。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沪******蓝色重型厢式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685号中通快递公司内倒车进入园区内2号楼1号仓库分拣操作平台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站在车辆货箱内正在指挥倒车的被害人徐某某,导致货车后箱左侧与分拣平台的石柱挤压徐某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货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的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牌号为沪******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现已发还本人。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沪******”号牌重型厢式货车,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标准。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及阿片类、苯丙胺类和氯胺酮成分,且其死因符合重度颅脑损伤。

5.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驾驶员相关资质以及因本案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指导意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过错方。

7.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害人徐某某的近亲属收到赔偿款项并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8.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后到案的情况。

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场所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_检察员:林丽娟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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