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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了逆变器、电瓶、电线等猎捕装置,以逆变器瞬间提高电瓶电压的方式猎捕野猪。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何某某在得知王某某可以采用高电压猎捕野猪,想到自家农田庄稼经常被野猪糟蹋,便叫王某某帮忙猎捕野猪。2019年11月1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确认何某某在其位于平昌县**镇**村**社的农田有野猪出没后,便将逆变器、电瓶、电线等猎捕装置在何某某的农田中进行组装,由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手机进行遥控操作,王某某与何某某约定好猎捕装置于晚上20时至次日早上6时才打开电源。之后王某某使用该装置陆续猎捕野猪三头,除与何某某等人分了少量野猪肉外,王某某将剩余的野猪肉予以销售。2019年12月5日下午15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在手机收到猎捕消息后,才发现忘记关闭猎捕装置电源,遂电话联系何某某未果,匆忙赶到农田进行查看,发现何某某已倒在自己安装的猎捕装置旁,被告人王某某见状立即拨打110、120求助,120医生到达现场后宣布何某某死亡。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疏忽大意未按时关闭电网,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数据(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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