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吕某某同为宁阳县**镇**村村民,二人承包经营的耕地相邻。2019年11月15日下午,双方在村北因垫修田间生产路发生争执,后经**派出所与**村委调解处理。下午16时许,因垫修路面问题,王某某在村北修路地点停下,坐在拖拉机(后安装旋耕犁)驾驶位上又与吕某某之父吕某乙发生辱骂争吵。其妻子樊某某站在拖拉机右侧对其劝阻。王某某应当预见自己驾驶拖拉机前行的行为可能造成在拖拉机右侧的其妻子樊某某伤亡的后果,怒气之下因为疏忽没有预见,驾驶拖拉机沿生产路向北行驶欲找吕某某继续理论,致使樊某某被拖挂倒地后碾轧死亡。经法医鉴定,樊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及内脏破裂而死亡。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蔡某某、吕某乙、颜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召岭
程刚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量刑建议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_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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