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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7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地山东省诸城市**街道**庄**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号欧曼9330W前四后八翻斗车到诸城市**街道**庄**村**汽修厂修车,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汽修厂倒车时,不慎将在车底修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碾压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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