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开封市**区**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9年6月1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8月2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陶文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柳工50型铲车在开封市**区**镇**大街东段**银行门前道路工地施工,在倒车时将从此处经过的被害人王某乙撞倒碾轧,后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符合机动车撞挤压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甲到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23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了对被告人的讯问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杰
陈志磊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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